各学院、有关部门:
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外租宿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校外租宿期间遭遇敲诈勒索、绑架抢劫、强奸、杀害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校园内打架、盗窃、使用大功率电器、养宠物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严重影响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了切实保障学生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给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宁祥和的环境与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
学生安全是学生在校成长、学习与成材的基础和前提,是学生的首要和根本利益,也是学校坚持和实践“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重要支点。全校各单位在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中都要始终把学生安全问题放在首要位置。
各学院要成立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学院领导、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学生会主席等人组成,负责本院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学院要在近期开展一次普遍的学生安全教育。教育重点是一年级新生、毕业生学生、违规学生、历次安全教育活动中参与率低的学生。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同时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安全意识。
二、深入检查,专项整治,限期完成阶段整改任务
我校学生安全工作虽经三令五申、多次强调,但是,安全问题和隐患依然存在,一些方面的问题成为始终难以彻底解决的顽症。为了切实消除学生安全隐患,解决学生安全问题,近期我校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关于学生在校外租宿。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所有高校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各学院须在本月底(10月31日前)对未在校住宿的学生下达责令返校住宿通知并进行督促检查。对已办理过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学院应加强安全教育和跟踪管理;对提出在校外住宿申请的学生,学院应严格掌握,没有特殊情况和充分理由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关于学生在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养宠物,违规经商、私藏管制刀具。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但是,近期我校学生在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养宠物及经商活动有明显抬头,对学校开展防火、防盗、防疾病传染,切实维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形成了极大的威胁。各学院应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教育和整治,全面清查、清退学生宿舍内的大功率电器、宠物、经销商品、管制刀具,彻底消除学生宿舍的安全隐患。学生在宿舍中使用的热得快、电饭锅、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饲养的宠物,经销的小商品,私藏的管制刀具,须在本月底(10月31日)前自行处理或销毁。
三是关于校园内无牌证摩托车管理。《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严禁无牌无证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不准利用校园道路及广场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训练和赛车。有违反者,保卫处将违规车辆予以暂扣并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保卫处要开展对校园内无牌无证摩托车的专项整治工作,对符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严格实行《校内通行证》管理制度;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后勤处要科学规划并积极实施校园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场地的配套建设,为符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停放提供条件。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在实施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依法依规、挂牌上岗。对违反校纪校规且拒不接受教育整改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和处分。
三、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后勤处是学校学生宿舍的主管部门。上述职能部门要在学校行政和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育部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计划,深入检查学生安全工作各环节是否到位、各部位安全隐患是否排除,要根据《武汉大学东湖分校部门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切实地履行好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上的指导、检查、督促和考评的作用。
各学院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学院党总支书记(常务副院长)是本单位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组织实施者;辅导员是所带班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组织实施者。各学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计划,经常深入检查本院学生安全工作,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准确上报学生安全信息并对违规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其他有关部门对学生安全同样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对在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中履行职责不力、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要提出严肃批评和整改意见。对因不切实履行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而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对其中酿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学校予以解聘。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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