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按国家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入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者作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以百分制计,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院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等级评定,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课老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可以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跨校选修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者专业调整,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录取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一)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入学后发现疾病、生理缺陷或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我校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基本学制加2年,本科学生为6年,专科学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本人申请休学的;
(二)在校期间患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请假时间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得到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已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处理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相关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校不退还退学学生已按规定缴纳的学费;
(五)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发给退学证明;
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或者补考、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五条 本科毕业生可通过学校向武汉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符合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相关规定的,由武汉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取得了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各种有学生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等途径和校长接待日、校务信箱、听证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提供一定的场地和经费支持。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生住宿场所的安全、卫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为:(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奖章或者证书;(四)其他方式。物质奖励为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个人、集体,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省、市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对在省、市及以上评优及赛事中获得个人、集体,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等方式送交。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未对学生的书面申诉给予答复,学校按照复查决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武大分校字(2005)27号,2005年9月1日颁发] |